第4條語言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下:一、招牌。二、等候空間。三、廁所盥洗室。四、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空間。五、清潔、消毒及醫療廢棄物之處理設施、設備。六、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及安全設施、設備。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