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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
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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