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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責任醫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轄區內該收治傷病患之急救責任醫院依前條規定進行傷病患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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