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