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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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