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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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