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