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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
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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