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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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