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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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