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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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