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指定後送醫院(以下稱後送醫院),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緊急醫療需要,劃分責任區,並考量醫療機構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設備及專長,依後送順序指定接受轉入特定緊急傷病患(以下稱傷病患)之醫院。前項指定之劃分遇有跨轄區情事,由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調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