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三、死亡證明書字號。四、屍體來歷。五、解剖或剖驗原因。六、解剖年月日。七、剖驗診斷。八、解剖後之處置。九、解剖者姓名。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