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
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
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