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