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前條測試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加百分之五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米汞柱以上。
二、卸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六公升。
三、觀察十分鐘後,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不能自行呼吸後,即將人工呼吸器接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