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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始得為之。
但滿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應至少十二小時後;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一歲者,應至少二十四小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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