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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一、設有加護病房。
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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