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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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