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