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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山地、離島、偏僻地區之指定醫師,除有急迫情形者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附表所列地區之衛生所、衛生室或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
二、執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品質提升法令所定醫療機構之醫師。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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