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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通訊診察、治療(以下稱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如下:一、詢問病情。
二、診察。
三、開給方劑。
四、開立處置醫囑。
五、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
六、衛生教育。
前條第二款特殊情形,不得開給方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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