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