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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機關(構)或團體取得設置救護車或變更登記許可後,應持許可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或變更登記。
公路監理機關發給救護車牌照時,應將核准車號通知原許可之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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