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之開業執照,應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營業機構,應即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其救護車牌照繳銷相關異動登記,並於十五日內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