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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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