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以下稱救護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一、初級救護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二、中級救護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初級救護員合格證書(以下稱證書)。高級救護員: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