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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救護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屬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定性質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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