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級救護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補發、換發。前項機關(構)或團體,應就補發、換發證書之人員造冊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