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血糖監測。三、灌洗眼睛。四、給予口服葡萄糖。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七、使用喉罩呼吸道。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