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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急診醫學科。
二十二、職業醫學科。
二十三、整形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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