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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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