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十四小時輪值,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並協助建置及更新區域內之災害醫療救護資源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