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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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