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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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