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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一節所定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
三、施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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