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屬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外科、婦產科、骨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外科、泌尿科、家庭醫學科、急診醫學科之專科醫師,執行前條各款之美容醫學手術,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參與前條各款之美容醫學手術達十例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發給之證明。
二、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前條各款相關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