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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資格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核定。
但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八條第二項廢止資格,而重新申請。
二、依第九條後段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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