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原核定函影本。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植手術未達六例或眼角膜移植手術未達十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其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