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三、操作治療。四、運動治療。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