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物理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
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
三、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