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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所收案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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