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置,應擬定服務計畫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對象之條件。二、服務區域。三、病人轉介流程。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五、經費需求及來源。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