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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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