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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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