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