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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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