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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醫師應將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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