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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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