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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報廢或停止使用,設置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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